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经营主体提振市场信心十项措施》,充分发挥法院执行职能、增强能动司法,构建和谐守信的社会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激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适用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向对象 宽城法院执行实施案件中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的企业、自然人。 二、申请条件 被宽城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自然人,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还款并配合执行工作等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本院书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本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或解除限制消费,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或信用修复证明书。 1.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相关情形的,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3.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暂时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名单的。 4.其他法院认为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情形。 三、提交材料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自然人申请撤销、删除、屏蔽限消失信信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被执行企业、自然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承诺事项(包括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自愿接受监督等相关情况); 2.证明材料:企业需提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履行能力状况、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公司持有的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31-88559169。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17 14: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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