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本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活动。 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院信访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问题,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条院主要负责人是本院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意见,协调处理。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院主要领导审阅后,由信访部门或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
第五条 实行院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约访工作按《院长接待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要有一个工作日下访群众,可专门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其它时机进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做好院领导接访、下访、约访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
第六条 实行院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院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对于赴京、赴省集体上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
第七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院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对本级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
受理范围
第八条 本院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已经过所有审判程序仍认为判决、裁定有问题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有关责任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 本院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案件暂未审结或有法律程序未进行的
(三)本院或有关单位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本院提出同一事项的;
(四)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五)信访人不服本院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条 对不属于本院职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情况,介绍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向其做好法规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
信访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实施登记:
(一)来信管理:对各类信访信件,由专人负责拆阅,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并按处理来信的程序,送领导审阅。负责信件审阅的领导,按 "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和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进行办理。对需转其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处理的信件,要按规定做好登记签收手续;对转办信件,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按照分工归口的规定办理。
(二)来访管理:凡群众个人或集体来访反映问题,接访人员必须文明礼貌接待。接待人数要两人以上。仔细耐心听取反映情况,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结果要让来访人员签名认可。接访时,应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给予认真解答,不许愿,不信口开河。对不属于业务范围的来访,按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部门。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对来访者要求院领导接访的,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并派人陪同接访。
(三)电话举报管理:凡来电要求举报的,接听人员要认真接听,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呈批
信访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薄、报告、统计、资料等都应妥善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第十三条 保密范围包括:信访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住址、电话号码、性别等);被信访的对象和信访的内容;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信访件。不得将信访件转给被信访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不得以电话方式进行信访举报问题核查结果的反馈。
第十五条 对于上报的重大信访案件材料,要按机要件规定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
第十六条 对因违反规定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发生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信访案件查处
第十七条 对一般案件线索的初查,由信访部门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问题,告知其向监察委员会或本院纪检部门提出。
第十八条 对信访案件进行督办时,对承办部门提出疑难或已回报结果但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应及时与承办部门研究,向分管院领导反映,帮助解决,及时结案。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对信访情况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实行包案办理制度。接案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包案责任人,明确办结期限并按规定上报办理进度。包案处理的复杂案件,原则上两个月内办结。
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信访件,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条 对自办、承办或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向上级回报信访案件结果材料应连同必备材料,加盖公章上报。报结时必须一案一报,一案一结,不能用复印件和涂改的底稿复印上报。
结论复核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访人要求进行复核的请求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按领导批示由有关科室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承办科室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要求复核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外调的,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外出调查。
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回信回访
第二十五条 对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来访,要根据调查事实给予负责的答复,重要的复信应由院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 对联名或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要召开全体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匿名信访可视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回信回访,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信访统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对本院信访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年终对信访情况作出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对重大问题或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做好上报反映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查办信访案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等方面的经验。按有关规定向市信访部门上报相关工作报表。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访档案管理要求案件装订标准、规范。卷内必须材料齐全,排列顺序准确,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信访案件档案按 "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案结卷成,一案一档。文书档案及一般信访件,可组合装订立卷,注意分类组卷。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完毕。严格管理好信访档案。严禁私自借阅或将案卷资料带离办公室。需摘抄、复印的,须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每年要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归档工作,原则上对上年度的办结案件材料,要按要求归并到院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内保管。档案资料要实行专柜专人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1 1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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