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院庭长监督职责,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管关系,柳河法院在抓好案件质量的同时,结合省高院出台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积极开展“四类案件”监督,强化责任担当,助力提升审判质效。
四类案件包括:(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
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并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作为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严格履行对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监督指导审判执行工作、督促统一裁判标准、全程监管审判质效、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执行活动的干扰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要遵循权责明晰、监督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监督留痕、失职问责的原则。
下一步宽城法院将继续严格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继续改进监管措施,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与管理,为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提供助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09 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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