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研方向及目的意义
(一)调研方向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经之路。我国《宪法》以及三大诉讼法都对司法公开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时代司法公开的方式、范围以及公开的对象等都发生了变化。同传统司法公开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司法公开具有不同的样态,主要体现在:司法公开的传播媒介由传统的以法院张贴公告为主导的单一模式,转变为现在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平台在网络发布信息的多元化模式;司法公开更加注重对案件审理过程以及裁判结果形成过程的公开;司法公开的范围也从审判公开扩展到了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的公开。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以及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互联网环境下的司法公开己经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就。
(二)目的意义
信息化为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法院信息化建设以问题需求为导向,促进信息化和审判执行业务的深度融合。法院信息化对法院内部而言,在司法工作中即节约办案成本,又提高办案效率,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工作质量;对外而言,信息化建设畅通了公开渠道,强化了群众监督,有助于服务社会,促进阳光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起中到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公开基本情况及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司法公开的范围界定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该《规定》对司法公开范围的界定涵盖了司法活动从起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同时也包含了司法过程中听证程序以及司法机关管理事项的公开。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己经基本实现了司法信息的全方位公开,司法公开的各个环节均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2013年最高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就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近年来,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其中,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裁判结果以及最终的执行情况最为关注。下文笔者将立足于司法公开的三大平台,围绕司法活动中审判与执行环节,对互联网环境下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裁判结果以及最终的执行阶段所采取的新型公开措施进行研究。
(一)庭审网络直播
庭审网络直播是互联网环境下法院进行庭审公开所采取的创新形式,其借助新媒体技术,通过微博、微信以及专门的网络直播平台,采用图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案件庭审流程进行直播或者录播。
庭审网络直播让公众亲自体验庭审过程,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加强公众对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认同度,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传统的庭审公开中,公众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狭窄,能够旁听案件审理流程的人数十分有限,公众只能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报道来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互联网环境下的庭审网络直播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公众足不出户便能够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观看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通过图文形式进行直播的,公众还可以重复浏览有关庭审的信息。庭审网络直播让广泛的公众得以亲自体验庭审流程,消除了公众因信息不对称而对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所产生的疑虑,拉近了公众与司法机关的距离。此外,公众通过观看庭审网络直播也对案件事实形成了更清楚的认知,熟悉庭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案件的举证、质证以及调查、辩论环节通过透明化的形式呈现给公众后,审判机关依此所作出的裁判也将更具有说服力,公众对裁判的认同度会大大加强,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也会随之提升。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获得的最终成果,其上记载着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裁判依据以及逻辑推理过程。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是司法公开与互联网时代先进科学技术有机结合的重要成果。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能够让公众充分了解己经作出的裁判结论,公众通过阅读法官的推理过程以及裁判依据,加强了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审判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也随之提升。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保障了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司法工作人员将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公之于众,能够让公众审视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时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此外,公众通过阅读公布于网上的裁判文书也能够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熟悉相应的法律规定,公众的法律意识也会不断提升。
(三)执行信息网上公开
执行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也是缓解执行难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公开执行信息,将案件的执行工作置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时刻关注之下,使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于执行的立案情况、执行进展情况、执行的方式、时间以及执行的程序等环节都能够随时了解掌握,并且根据具体的执行情况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信息公开能够监督执行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以及司法公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执行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对于定纷止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如此,执行机关应当站好最后一班岗,最大程度地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执行信息网上公开保障了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执行人员开展的具体执行活动,包括执行的时间、地点、执行的方式、对象等环节,均被置于透明之处,避免了执行人员进行暗箱操作。同时,执行信息网上公开也能够倒逼执行人员提升职业素养,改进自身不足,杜绝在执行的任何环节出现徇私枉法或者贪赃腐败的现象,确保了执行公正的真正实现。
三、司法公开存在问题
(一)庭审网络直播之不足
1、庭审直播的内容流于形式。庭审网络直播突破了时空界限,公众足不出户便可以“亲历”审判全程,这给公众了解审判流程、熟悉司法活动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部分法院的庭审直播仅仅流于形式,并未触及实质内容。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案件的事实分析并不当庭作出认定,裁判结果通常也不在当庭宣判。
2、庭审直播的案件选取较为单一。当前法院在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时,往往选取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进行直播,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直播较少。基层法院审理的是一审案件,且这些案件大多为公众的□常纠纷,因此,公众无法通过形象具体的庭审直播学习到刑事以及行政法律知识,新兴媒介与司法公开未能做到很好地结合,互联网的优势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新形势下司法公开的普法与教育意义也无法落实。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之不足
1、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平台建设有待完善。在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加速推进的进程中,一些司法机关的网站建设仍不完善,虽然建立了网络平台,但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网速缓慢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开的效果。部分法院还存在着同时在不同平台发布信息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法院发布的司法信息重叠甚至冲突,加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浏览信息的难度。
2、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类型有限。当前我国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时,多选取民商事案件,行政、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较少,并且在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有大量文书是有关程序性内容的裁定书,并未涉及到实质性的审理内容。这种仅注重公布的文书数量而忽略了所公布文书质量的做法无疑会折损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所能带来的特有价值,案件类型的重复性与单一性也让社会公众无法通过査阅裁判文书来获取有效的司法信息,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效果不佳。
(三)执行信息网上公开之不足
1、执行信息网上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司法机关建立的一系列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杳询执行情况,但大部分的执行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只能查到最基本的执行情况,有关执行过程中法院对于重大事项的审查以及据以作出裁决的事实和理由、财产调查的情况、中止及终结的情况等方面,却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得知。
2、执行信息网上公开的配套机制有待健全。我国关于执行信息公开的推进是由法院作为主导,执行公开更倾向于法院在行使权力,而忽略了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执行权利。实践中有关执行信息网上公开的范围、内容以及如何进行执行信息公开等问题,均是由法院自主作出决定。司法机关虽然设置了执行信息网络查询平台,但这些网络平台却未设置异议或投诉渠道以供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执行信息提出问题或异议。
四、司法公开程序的完善和规范
(一)建立健全法院信息化建设机制
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规划,整合各级法院信息化资源,完善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法院司法资源统一管理和共享,对于与司法业务有关联的其他部门,制定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工作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建设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解决目前各级建设混乱的问题,构建全面覆盖的法院信息化网络,推进信息化转型升级。
法院要转变意识,在强调信息化服务司法的同时也要保证诉讼服务的质量,以信息化为引擎,畅通诉讼服务渠道,将服务群众的理念应用于信息化规划建设中,切实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信息化带来的便捷,深入促进阳光司法。
(二)完善司法公开方式的评价
对司法公开方式的完善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加强现有公开方式的管理和建设,另一方面要鼓励更多新型公开方式的实践。倡导性的建议不宜放在评价机制中作为硬性评价指标,因此评价指标中仍要以规范现有评价方式为主。
网站是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这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些传统的公开方式虽不会立刻退出历史舞台,但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凭借信息容量大、不受时空限制等优势,网站在司法公开中的作用将势不可当,越来越不可替代。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电子政务网站己经从最初的发布信息,向在线交流、在线办事扩展,并己普遍具有这三项功能。其中,发布信息的功能是政务网站最基本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功能。其目的在于将公权力运行中产生的信息通过网站分享给公众,起到宣传自身工作、满足公众知情权、方便公众办事、引导公众行为等作用。鉴于网站在司法公开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而实践中许多法院网站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应在评价机中设置指标进行重点评价。
(三)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之完善
优先保护个人权利。网络司法公开涉及到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个人利益,当这两种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优先保护个人权利。司法公开的利益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实际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个人利益。因此,我们不能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名而去侵犯个人利益,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只有在信息公开所能带来的公共利益的价值明显高于个人隐私的价值吋,才能奘求个人对隐私权作出让步。当然,此时应当把握好隐私让渡的程度,尽可能减少隐私权人受到的侵害。
互联网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是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去为之奋斗的一项重大工程,司法机关、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既是这项工程的参与者,也是它的建造者。我们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充分发挥互联网环境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司法公开与时代潮流紧密结合,借助新兴科技等媒介,以开拓创新的理念推进司法公开,让公开促公正,真正实现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3 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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