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及计算方法
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按如下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一、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标 的 金 额 计 算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争议金额×2.5%-200元
10万-20万 争议金额×2.0+300元
20万-50万 争议金额×1.5%+1300元
50万-100万 争议金额×1.0%+3800元
100万-200万 争议金额×0.9%+4800元
200万-500万 争议金额×0.8%+6800元
500万-1000万 争议金额×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争议金额×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争议金额×0.5%+41800元
(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
列方式计算
(二) 非财产案件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及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市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额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 申请执行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侵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
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 申请撤销仲裁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八、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4 10: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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