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切实保护好林地、耕地等资源,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6月22日,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的判决,展现了宽城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以及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况下,在长岭县大兴镇八付村某处耕地上擅自建设搅拌站,并利用堆放的石头子、沙子及经营搅拌站时散落的砂石和水泥形成硬化地面,导致农用地损毁。经鉴定,袁某在该处改变一般耕地用途面积为11870平方米(17.8亩),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土地复垦所需费用23.74万元。
宽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严重毁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袁某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坏,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修复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袁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拆除其非法占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并将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到适宜耕种状态,以农业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果为准,如被告袁某不能自行将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到适宜耕种状态,应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土地复垦费23.74万元。被告人袁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缴纳了罚金及土地复垦费,并表示一定会积极恢复耕地。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益诉讼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类型,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在此告诫社会公众,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面临刑事惩罚,还必须承担起修复、弥补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责任。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从点滴小事做起,保护好我们生活的家园。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08: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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